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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士班應屆畢業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

第一條   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  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學業成績名次在全班人數前50%以內,並具明顯研究潛力者,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。

第三條   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,應於公告時間內,向系所提出申請。逾期不予受理。

第四條    申請逕行修讀之指定繳交資料如下:

  1.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。
  2. 學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。
  3. 推薦函兩封。
  4. 名次證明或系主任特別推薦函
  5. 讀書計畫。
  6. 亦可交專題研究報告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。

第五條    審查作業乃以學業成績及研究潛力等表現為主要考量,以審查結果擇優推薦。

第六條   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照『化學系博士班修讀辦法』之修課學分、成績考覈及修業年限等規定辦理。

第七條   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,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,得檢具申請表,申請轉到碩士班就讀,經系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,得轉至碩士班就讀。前項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班之修業時間可認定為碩士修業時間,但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,在學期中轉至碩士班就讀者,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。轉到碩士班就讀後,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。

第八條   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,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,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,得授予碩士學位。

第九條   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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